該來的還是來了,保單移轉需要做贈與稅申報;
在近20年的工作經驗當中,經常檢視出許多保單的缺失,要保人、被保險人、受益人這三種角色在規劃上的衝突與錯誤,然而導致保單價值準備金越來越大,超過贈與規定。
原業務員告知買保險沒有稅務問題,還有稅賦優勢,在正規金融出身和專業人員眼中,這些保單隱藏著很大的問題;
這20年中,常看見保單是這樣寫的,因為小孩年紀小,父母代簽名,投保了要保人(父母)、被保險人(子女)、受益人(父母),保單的設計其實沒有問題,問題產生在於業務員的告知以及要保人的認知上出現落差...
要保人與被保險人、受益人的三者關係涉及並涵蓋了所得稅、贈與稅、遺產稅、基本稅負、部分還碰觸到營利事業相關稅賦(公司團險及雇主險),您可以參考我之前上過的保險與各項稅賦關係一覽表。
經歷許多年的討論及改革、財政部終於在 109 年 11 月 17 日 發函,財北國稅徵 字第 1090037976 號通知 ,為維護租稅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: 辦理要保人變更需先向稽徵機關辦理核准同意移轉登記書,也就是說未來在辦理要保人變更時,
1.必須先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價金證明文件。
2.持保價金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移轉登記或遺贈作業,取得稽核發證明書
以上程序完成,保險公司才會受理變更業務。
提供稅局函供參考
若未依規定,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相關證明書,即予受理,將處以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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