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事件法已經於107年11月9日制定並三讀通過,1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上路。整個勞動事件法圍繞的核心價值為「強化調解程序」、「減輕勞工的負擔」,在勞動事件法全文53條中,您可以明顯的感受到,保障員工福利以及受到不平等的對待。
勞動事件法49條中,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,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之望,且雇主繼續用非顯有重大困難,得依勞工之聲請,為繼續雇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。
一、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,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。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二、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。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,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,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。
三、勞工經治療終止後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其遺存障害者,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,一次給予失能補償。失能補償標準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四、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,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,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。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:
(一)配偶及子女。
(二)父母。
(三)祖父母。
(四)孫子女。
(五)兄弟姐妹。
勞工權益在109年開始勞動事件新法上路,過去發生的職災、不公平對待、不足額的補償,政府已有許多作為,雇主要考量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是否符合現況,另外也可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補償責任保險,預防職災發生時所產生的4項費用
1.醫療費用補償
2.工資補償
3.失能補償
4.死亡補償
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,也就是說,在同一事故,如果按照「勞工保險條例」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可以抵充之。(藍字部分來自 勞動部網頁)
需要留意職災目前的的殘廢等級為15級221項,一般團體意外險在職災殘廢上的理賠上容易出現不足的狀況,且團體保險為員工福利,保險人為受益帳戶,雇主責任險則是理賠給予雇主,再由雇主向員工進行保險金的支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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